57岁的李某在一家推拿店接受全身按摩时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后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和高血压。经鉴定,李某的脑梗死导致右侧肢体偏瘫,构成五级伤残。随后,李某与按摩店经营者王某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脑梗死与按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损害参与程度15%计算。最终判决武城县某正骨推拿店(经营者王某)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7664.58元。
据案件事实,2024年6月18日下午,李某前往山东省武城县某推拿店做全身按摩,由经营者王某提供服务。期间李某突发疾病,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被送往武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和高血压,并转至多所医院治疗和康复。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李某的脑梗死导致右侧肢体偏瘫,构成五级伤残。
一审法院进一步认定,李某自身疾病及病理性改变是其脑梗死发生的重要原因,而王某在按摩过程中施加的外力作用是诱发因素。李某未能证明在接受按摩前向王某如实陈述自己的基础性疾病,王某也未能证明在按摩前询问过李某的病史及禁忌症。因此,双方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一定过错。考虑到王某作为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和经营者的责任更大,法院判定王某承担70%的责任。
李某和王某均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6年5月18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