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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生下畸形儿 报告签字系伪造 医院资质存疑引发争议

May 28, 2026 IDOPRESS

徐女士在朋友推荐下选择了一家民营妇产医院进行产检。她在该医院进行了6次产前超声检查,报告均未提示胎儿异常。然而,孩子出生后被诊断出患有脊柱裂和脊髓栓系综合征,面临下肢瘫痪和大小便失禁的风险。

这家医院并未达到开展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要求。为徐女士做产检的两名检查人员没有取得相应资格,且医院出具的6份检查报告存在多个伪造主检医师签字的情况。尽管医院与徐女士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但未如实告知医院不具备相应资质及检查可能存在的局限性。

徐女士先后在这家医院做了6次产前超声检查,其中包括一次Ⅲ级产前超声检查。2019年2月4日,徐女士剖宫产诞下一名女婴,医生发现婴儿骶尾部有一处花生米大小的赘生物。经专科医院确诊,婴儿患有“脊柱裂、脊髓栓系综合征”。同年3月17日,孩子接受了第一次手术。

徐女士夫妇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提出质疑,认为医院存在过错。他们查询得知,这所民营妇产医院并不具备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资质,且检查报告上的签字并非医师本人。徐女士非常气愤,认为医院应当告知她去有资质的医院进行检查。

2022年9月9日,徐女士夫妇以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提起诉讼。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徐女士丧失产前检出胎儿闭合性脊柱裂的可能性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然而,鉴定意见未提及医疗资质和非医师本人签字等问题,双方对此产生争议。由于双方均不愿预交再次鉴定的费用,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徐女士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2月27日,徐女士夫妇申请再审,但被法院以相同理由裁定驳回。随后,他们向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调查发现,涉事医院未达到开展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要求,检查人员无相应资格,且存在伪造签名的情况。检察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规定,推定其有过错。

2025年1月15日,鼓楼区检察院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裁定再审。法院再审认定医院存在过错,综合考虑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等因素,酌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法院改判医院赔偿徐女士夫妇共计22594.07元。医方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